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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130067341864763660231283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年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76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37号)、《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时限 68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02-2352767 现场咨询: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百花路3号红星大厦4楼4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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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2-2565052投诉地点: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百花路3号红星大厦4楼4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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