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
事项编码 | 1199130067343536713000125036004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条。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 ||
受理条件 |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据《兵团应急管理局关于取消下放非煤矿山安全许可事项的通知》(兵应急发〔2019〕4号),下列非煤矿山企业由师市应急管理局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石油天然气的技术服务企业;(二)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三)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及以下的露天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四)地质勘探企业(单位);(五)三等及以下尾矿库;(六)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采掘施工企业。三、依据《兵团应急管理局关于取消下放非煤矿山安全许可事项的通知》(兵应急发〔2019〕4号),下列非煤矿山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砖瓦粘土矿(场);(二)符合以下条件的砂石料场:1.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实施爆破作业的;2.开采对象为戈壁砂石资源的;3.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的;4.产品用于房屋建筑和道路、桥梁、水利等建设工程的。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4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9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设立变更,准营准办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9个工作日内办结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安全生产许可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哈密大营房百花路1号第十三师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20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咨询方式 | 咨询联系电话:0902-2565611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咨询联系电话:0902-2565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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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2-2507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