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130067343536713660225056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 ||||
法定时限 | 22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77号修改版)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02-2560104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2-2565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