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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11991300MB1B1587XB3660216115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第三十一条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的罚款。"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
法定时限 66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此项处罚未规定法律时限,按照具体情况而定,生态环境局规定一般案件3个月内处理(66个工作日)。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十一条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的罚款。"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02-2500795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2-235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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