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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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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11991300MB1B1587XB3660216207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
法定时限 66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此项处罚未规定法律时限,按照具体情况而定,生态环境局规定一般案件3个月内处理(66个工作日)。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02-2500795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联系电话:0902-235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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