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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的处罚

68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名称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1300MB1C65886E3660223054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时限 68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02-2565164、0902-256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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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2-2565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