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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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1300MB1C65886E3660223054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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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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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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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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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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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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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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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68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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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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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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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说明 |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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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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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02-2565164、0902-256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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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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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2-256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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