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试运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切换

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师市:


自贸区: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喀什片区三师区块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霍尔果斯片区四师区块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乌鲁木齐片区十二师区块

团镇: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未按照要求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未按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未按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等问题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未按照要求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未按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未按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等问题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11991300MB1C65886E3660223223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五)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七)未按要求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时限 67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五)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七)未按要求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02-2565025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2-2565373

打印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