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1300MB1C65886E3660223236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法定时限 | 67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02-2565025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2-25653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