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 | ||||
事项编码 | 11991300MB1D40858G3000768006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内容无误且符合审批范围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其他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关于认定XXXX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公告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哈密市伊州区百花路1号第十三师行政服务大厅19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夏季下午16:00~20:00)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02-2351837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是否需要听取专家意见? 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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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2-25666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