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1300MB1D40858G3660222028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根据具体情况限定办结时限。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02-23518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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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2-25666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