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未定期报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未定期报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1300MB1D40858G3660232008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第二款: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必须定期报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根据具体情况限定办结时限。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02-23518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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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2-25666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