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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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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11991300MB1D40858G3660633005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30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902-2566690;现场咨询:哈密市伊州区百花路1号行政服务大厅19号窗口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0902-235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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