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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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1400731812280Q4000523003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二二四团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二二四团 | ||
受理条件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社会保障,医疗卫生 | ||
办理时限说明 |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内出行政许可决定(以上时限不包括现场检查、技术审批及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的,按法定办理时限办理。 | ||
联办机构 |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无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四团西滨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3-6561252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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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3-656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