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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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1400731812280Q466052301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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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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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二二四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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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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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已经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领取保健费的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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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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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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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二二四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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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团场户籍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1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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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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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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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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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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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主题 |
生育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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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间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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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连队(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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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和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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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西滨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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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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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903-656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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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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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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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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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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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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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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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3-65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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