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变更工伤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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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1400742225313N40020140070030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四十七团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 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 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 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条:工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因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相关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关系变动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四十七团 |
联办机构 | 无 | ||
受理条件 | 十四师参保的单位,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 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 ||
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
办理时限说明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规定情况下,承诺1个工作日办结。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无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四十七团老兵镇中心广场旁机关大楼304社会事务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3-6560035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哪些情况需要变更工伤登记? 答:工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 问:工伤职工本人能否变更工伤登记? 答: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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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3-6562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