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 ||||
事项编码 | 11991400742225313N4660325008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四十七团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四十七团 | ||||
法定时限 | 5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
咨询方式 | 0903-6560057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0903-65606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