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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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1400742225313N4660523012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四十七团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已经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领取保健费的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个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四十七团 | ||
受理条件 | 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1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生育收养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间1个工作日 | ||
联办机构 | 连队,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独生子女保健费审批表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四十七团老兵镇中心广场旁机关大楼102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3-6560186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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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3-65606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