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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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140075167511384000133003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皮山农场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皮山农场 | ||
受理条件 | 1.习练健身气功人员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 2.习练地点方便群众,便于管理;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5.负责人无违反国家宪法,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无参加邪教活动;6.有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文化体育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为4个工作日。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关于申请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批复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皮山农场机关大楼305党建工作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3-6480737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收费吗? 答: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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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3-64807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