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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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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洪障碍物和阻水障碍物的强行清除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行洪障碍物和阻水障碍物的强行清除
事项编码 1199140076684638443660319003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水利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设障者拒不清除,又不承担清除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防讯抗洪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讯抗洪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清障费用。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涵、引水口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拆除。讯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水利局
法定时限 45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03-2566084咨询地址:新疆昆玉市玉枣路1号第十四师昆玉市水利局210室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903-2566263监督投诉地址:新疆昆玉市玉枣路1号第十四师昆玉市水利局2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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