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设障者拒不清除,又不承担清除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防讯抗洪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讯抗洪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清障费用。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涵、引水口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拆除。讯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