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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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1400MB0W33610U4000117023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五团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五团 | ||
受理条件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由相关部门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批同意后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方可施工;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公用事业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批复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五团迎宾路1-1玉泉镇团机关经济发展办公室城镇管理服务中心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3-6896574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问: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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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3-68965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