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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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1400MB1217404C30020140060150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一、养老保险 关系处理。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 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 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联办机构 | 无 | ||
受理条件 |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一、养老保险 关系处理。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 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 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 ||
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社会保障 | ||
办理时限说明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规定情况下,承诺15个工作日办结。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发放信息表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服务大厅E01-E10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3-2566061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能否委托他人代办? 答:可以,代办人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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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3-6562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