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 ||||
事项编码 | 11991400MB1217404C3660714004001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社部发〔2015〕28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受理条件 | 参保人员因退休,调动,离职等原因做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7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社会保障 |
办理时限说明 | 1个工作日办结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机关养老保险年限认定表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服务大厅E01-E10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3-2566480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申请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做好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的通知》(兵劳社薪险发〔2002〕4号)规定,申请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应提供以下材料:1.参保人员职工档案。档案材料缺失的,需提供其他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如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探亲假存根、烤火费存根、工会名册、福利津贴发放表、出勤表等。2.有1992年10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工作经历的固定职工,应有期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有1986年10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工作经历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有期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3.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应提供“三龄一历表”、“三龄两历表”、“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表”或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其他原始材料。4.曾经在军队服役的,应提供能证明其军龄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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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3-25660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