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权限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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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1400MB1705694P366012023700013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农业农村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2020) 第十四条: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检疫:(一)县(市)内调运的,应当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二)在自治区境内跨县(市)调运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在调运前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三)从自治区内调出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持调入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四)从自治区外调入的,调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由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向调出单位出具植物检疫要求书,调出单位应当按照植物检疫要求书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农业农村局 | ||
受理条件 | 引种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受理条件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一)新办1、准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人为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2)申请单位经营地址应在本辖区内;3)申请人调运的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仓储地应在在本辖区内;4)调运应检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未携带调入地所禁止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二)依申请变更1、准予批准的条件:1)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名称、品种名称、原产地未发生变化;2)调运数量发生变化,但在检疫合格数量范围内的;3)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三)重新办理1、准予批准的条件:同新办。2、不予批准的情形:同新办。(四)补发1、准予批准的条件: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2)遗失的,须签署承诺书后补发。2、不予批准的情形:1)证书已逾有效期;2)证书需要改变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品种、数量、繁种地的;3)调运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在仓储过程中受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其他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4个工作日办结(田间产地检疫或实验室检疫,检疫处理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间内)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植物检疫证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B13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3-2566225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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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3-2566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