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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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1400MB1A71512L3000131012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条件 | 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技术和检验检疫手段;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设立变更 | ||
办理时限说明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填写规范的,7个工作日办结,以上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以上办结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整改所需时间。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A05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3-6561878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企业如何咨询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情况? 答:可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兵团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去电或去信函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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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3-25667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