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1400MB1A71512L3660231177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时限 | 64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03-2566315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监督投诉电话:0903-25667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