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
事项编码 | 11991400MB1C0894593000523005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受理条件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4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9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生育收养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师市卫健委、国家卫健委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无 | ||||
办理地点 |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B16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3-2567941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扶助对象 答: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2009年起,此项制度列为省政府民生工程项目。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问:“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答:1、对象:夫妻双方城市、农村人口均可。2、条件:一是扶助对象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二是只生育了1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三是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3、目前奖励金额:(1)属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可以享受5400人/年的特别扶助金;(2)属子女伤残的每人每年可以享受4200人/年的特别扶助金。(3)国家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的亲生父母,可享受师市独生子女死亡每人一次性扶助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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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3-2566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