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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事项编码 11991400MB1C0894593000523005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理条件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时限 9工作日 事项主题 生育收养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师市卫健委、国家卫健委
结果名称和样本
办理地点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B16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3-2567941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扶助对象

答: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2009年起,此项制度列为省政府民生工程项目。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问:“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答:1、对象:夫妻双方城市、农村人口均可。2、条件:一是扶助对象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二是只生育了1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三是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3、目前奖励金额:(1)属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可以享受5400人/年的特别扶助金;(2)属子女伤残的每人每年可以享受4200人/年的特别扶助金。(3)国家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的亲生父母,可享受师市独生子女死亡每人一次性扶助金5000元。

监督投诉 0903-2566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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