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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的处罚

9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名称 对非法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1400MB1C0894593660223034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现场调查核实不计入法定办结时限。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第三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6号)第四十八条的情形。
咨询方式 0903-2566349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0903-2566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