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自然疫源地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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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1400MB1C0894593660223036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现场调查核实不计入法定办结时限。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机构。 | ||
咨询方式 | 0903-2566349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0903-2566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