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务人员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医务人员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1400MB1C0894593660223229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对医务人员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行政处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咨询方式 | 0903-25663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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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3-25679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