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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11991400MB1C0894593660223237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二)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二)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咨询方式 0903-2566349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0903-2567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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