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
---|---|---|---|
事项编码 | 11991400MB1C77633030001150080000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受理条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建设项目建设依据;建设项目用地界限图;标明项目用地位置师、团(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空间管制规划图、师/团城市总体规划空间管制规划图、专项规划图(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盖章);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 | ||
数量限制 | 1(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其他 | ||
办理时限说明 | 10个工作日办结。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C23、C24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3-6453203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
||
监督投诉 | 0903-2567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