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院(校),兵团纪委监委,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研室、党校、改革办、编办,兵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审计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外办、应急管理局、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兵团设计院:
《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
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充分认识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自主权的重要意义
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对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充分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师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聚焦兵团职责使命,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自主权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部署要求,尊重规律,尊重科研人员,坚持问题导向,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真抓实干,务求实效,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切实把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各项自主权落实到位,努力为科研机构和人员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二、 主要任务
(一)开展政策落实的自查工作
各师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政策文件,认真开展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对执行上级文件精神不到位的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对执行文件精神有偏差的要责令整改、限时纠改,对按照老办法、老思路应付,对相关政策不学习、不执行的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确保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有关政策在兵团得到有效落实。(兵团科技局牵头,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各师市、高校、科研院所配合)
(二)清理、修订和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对党中央、国务院及兵团已出台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8号)等一系列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自主权的有关文件,科技主管部门及各师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现行的科研项目、科研资金、科研人员以及因公临时出国等管理办法要进行修订,对与新出台政策精神不符的规定要进行清理和修改。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要按照上述原则修订和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和制度,并将落实工作情况报兵团科技局备案。(兵团科技局牵头,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各师市、高校、科研院所配合)
(三)以问题为导向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
1. 制订细化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各师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兵团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办发〔2016〕51号)和《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将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差旅和会议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制度化。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兵团科技局牵头,兵团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各师市、高校、科研院所配合)
2. 推动下放科研项目过程管理权。各项目管理部门要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对科研项目的管理要由重过程向重项目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转变,加强对科研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成果的考核,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要精简信息和材料报送,有关单位不得随意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各种信息或报送有关材料。实行项目立项环节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科研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兵团科技局牵头,兵团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各师市配合)
3. 健全完善科研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不再承担已明确下放给科研单位管理的有关事项。各师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指导所属科研单位制定详细可操作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明确部门和单位在承接自主权方面的责任,特别是聚焦科研经费报销难等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问题,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在落实科研人员自主权的基础上,突出成果导向,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完成科研目标任务。项目管理部门要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发生违规行为。(兵团科技局牵头,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各师市配合)
4. 制定科研人员兼职操作办法。各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出台本单位实施办法,支持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落实“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的规定。各师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明确科研人员兼职兼薪问题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按中央和兵团有关规定执行。(兵团科技局牵头,兵团人社局和有关部门、各师市、高校、科研院所配合)
5. 制定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具体办法。各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专门管理办法,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兵团科技局牵头,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各师市、高校、科研院所配合)
三、 组织实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兵团科技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兵团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举办科技政策专项培训班,开展政策性比较强的管理问题和财务制度培训,建立咨询渠道,及时宣传推广各师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
(二)加强统筹协调。兵团机关各部门要统筹抓好科技改革、资源配置、评价工作的协同配合工作,加强政策之间的相互衔接。各师市、高校、科研院所要积极为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社会、文化环境,通过持续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真正把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使他们能够心无旁骛地做好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师市、各部门要加强对科研机构的督促检查,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文件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堵点难点并加以解决。兵团科技局牵头负责督促检查,建立交流通报制度。审计监督要以是否符合中央、兵团精神和改革方向作为定性判断的标准,充分尊重科研规律。对于符合中央、兵团精神和改革方向,但不符合师市、部门、单位现有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调整建议。自查和清理、修订工作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制定落实措施工作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要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科研机构和人员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严重失职失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