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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19-07-10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作者:暂无

各师市、院(校),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经兵团党委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9〕21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 财税〔2019〕21号文件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作出的相关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下简称财税〔2019〕22号)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 财税〔2019〕22号文件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作出的相关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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