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人社发〔2017〕156号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政)局,兵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务局
2017年10月1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管理,推行终身职业培训制度,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队伍和培训资源,确保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社〔2017〕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使用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激励相容、专款专用、精准效能的原则,加强职业培训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人员实名制管理、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纳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下达的职业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网络创业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团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职业技能师资及创业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年度紧缺职业培训,经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务局批准的其他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兵团范围内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团场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及师资。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符合上款职业培训补贴对象条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高技能人才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再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项目、补贴标准
(一)就业技能培训
1.职业资格培训 补贴标准:元/人
职业等级 标准 产业 | 初级工 | 中级工 | 高级工 | 技师 (含预备技师) | 高级 技师 | 专项职业能力 |
一产 | 450 | 650 | 1000 | 1200 | 1500 | 400 |
二产 | 720 | 910 | 1000 | 1200 | 1500 | 400 |
三产 | 570 | 760 | 1000 | 1200 | 1500 | 400 |
初级工班不低于300课时,中级工班不低于240课时,高级工班不低于180课时,技师及高级技师不低于150课时。(脱产学习1小时为1个课时,自学或自习按1小时折算0.5课时),脱产学习时间不低于总课时的70%,理论课时与实际操作课时比例为4:6。
2.统一鉴定项目培训
(1)全国统一鉴定,根据培训所取得的证书相应等级,参照第三产业职业资格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2)兵团统一鉴定,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及所取得的证书等级,参照各产业职业资格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3.转岗转业培训、社区就业岗位培训400元/人(80个课时)。
(二)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
1.GYB(创业意识)培训300元/人(24个课时);
2.SYB(创业计划)培训1250元/人。其中,开展创业培训(SYB)培训班800元/人(72个课时);为参加培训学员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包括项目咨询,创业计划书指导,开业指导等,补贴培训机构450元/人(16个课时)。
3.IYB(改善企业)培训1250元/人。其中,开展创业培训(IYB)培训班1000元/人(60个课时);为参加培训学员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包括组织个人咨询和分组咨询等,补贴培训机构250元/人(8个课时)。
4.创业实训600元/人(24个课时)。
5.创业师资培训:师资培训1800元/人(80个课时);师资提高培训1500元/人(32个课时)。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兵团各技工院校招收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每个学生500元标准给予技工院校劳动预备制补贴(按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系统学生注册数据核拨)。其中,团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四)其他培训
1.列入年度紧缺职业培训目录1800元/人(课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职业资格培训课时要求);
2.职业技能类师资培训1800元/人(课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职业资格培训课时要求)。
3.对少数民族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在培训中增加国家通用语言培训的,且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给予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60个课时)。
4.残疾人各类培训1200元/人(课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职业资格培训课时要求);
5.少数民族示范培训1800元/人(课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职业资格培训课时要求);
6.在兵团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与新招录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职业(工种),每人按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不足部分从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7.凡未列入职业培训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范围的职业(工种),由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务(政)部门审核,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审定后纳入补贴范围。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超过160元/职业(工种),初次专项能力考核鉴定补贴不超过40元/职业(工种)。
未列入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的,各培训机构或企业可参照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职业鉴定收费标准,向参加培训个人收费,并将相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缴纳到承担鉴定(考核)工作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时限:参加培训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制管理,凡符合补贴条件的培训人员,每人每年按照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含紧缺职业培训、其他培训)、1次创业培训补贴,或不超过3次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少数民族可同时享受1次与就业岗位相适应的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
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期限可延长到24个月。
第八条 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培训机构代为申请、企业直补、个人申请三种方式。
第九条 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条件、程序及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的条件。
1.经兵团、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或创业培训机构,并且在年度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考核评估中,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2.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规定的教学课时,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课时规定。
3.职业技能培训班(含其他培训):每期培训班人数70人及以下。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鉴定合格率达到80%以上(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鉴定合格率60%,全国统一鉴定合格率40%以上),或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给予全额培训补贴(参加培训人数×补贴标准);达不到鉴定合格率的,给予差额培训补贴(合格人数×补贴标准)。
4.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网络创业:每期培训班人数30人及以下。按教学要求完成教学,培训合格率90%以上,创业计划书完成率100%,给予全额培训补贴(参加培训人数×补贴标准);达不到培训合格率或创业计划书完成率的,给予差额培训补贴(创业计划书完成人数×补贴标准)。
(二)申请的程序。培训机构组织符合兵团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要求的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到兵团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兵团各级职业培训管理经办机构对资料初审后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复核后,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将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提供的资料(一式2份并装订成册)。
1.金保工程二期兵团就业和职业培训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资料:《兵团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兵团职业培训班报备表》、《兵团职业培训班花名册》、《兵团职业培训班巡视表》(1个班不少于2次)、《职业培训班合格人员名册》。
2.凡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还须提供《兵团职业技能鉴定现场质量督导报告表》、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生成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名册》。
3.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或企业签订的《代为申请资金协议书》。
第十条 企业直补的条件、程序及提供资料
(一)申请的条件。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上报企业概况、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等情况,经审核批准后,可列为企业直补单位。企业按照审核的培训计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企业的培训对象应是在兵团系统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在册职工。参训职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享受直补企业资金补助的职工,不同时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申请的程序。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兵团各级职业培训管理经办机构对资料初审后向兵、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复核后,由相关单位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提供的资料(一式2份并装订成册)。
1.劳动合同复印件;
2.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3.金保工程二期兵团就业和职业培训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资料:《兵团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兵团职业培训班报备表》、《兵团职业培训班花名册》、《兵团职业培训班巡视表》(1个班不少于2次)、《职业培训班合格人员名册》。
4.凡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还须提供《兵团职业技能鉴定现场质量督导报告表》、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生成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名册》。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的条件、程序及提供资料
(一)申请的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培训条件人员,在兵团职业培训机构自主选择培训,培训结束并考核合格。申请人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或相关就业证明),按职业培训标准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创业,按职业培训标准50%给予补贴。
(二)申请的程序及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复印件、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资料,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资金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方式、程序及提供的资料
兵团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符合兵团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要求的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由鉴定机构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到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申请。兵团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资料初审后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复核后,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将资金拨付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的资料(一式2份并装订成册):《兵团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兵团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单》、《兵团职业技能鉴定现场质量督导报告表》、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生成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措施,对培训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补贴标准等重点环节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职业培训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建立完善培训人员补贴资金台帐,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的真实性。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建立完善巡视、督导制度。加强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巡视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现场质量督导。所需经费按相关规定及标准由派出单位或承担具体任务的鉴定机构承担。
(三)对虚报、骗取、挪用、私分、克扣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务局负责解释。各师(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兵劳社发〔2009〕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