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讯(全媒体记者 禚艺) 《兵团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出台,就兵团社会信用管理、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提出规范性意见措施。
《办法》明确,兵团建设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和共享社会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查询、共享和应用等服务,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公正、审慎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办法》提出,兵团及师市建立健全本辖区内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升信用信息共享水平和信用服务支撑能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根据《办法》,对信用评价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兵团各级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相关便利;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在财政性资金补助、创业扶持等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将其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