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健全耕地保护体制机制,形成保护有力、利用高效、监管严格的耕地保护新局面,把牢粮食安全主动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和兵团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党中央对兵团的定位要求,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将耕地保护作为系统工程,按照量质并重、严格执法、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工作要求,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尊重规律、因势利导、因地制宜、久久为功,充分调动各类主体保护耕地积极性,提高耕地生产能力,稳步拓展农业生产空间,把牢粮食安全主动权。
主要目标是: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到2035年兵团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22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908万亩,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全面压实耕地保护责任,耕地质量管理机制健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有序,各类主体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积极性普遍提高,各类耕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支撑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严守耕地红线,压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各级党政要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逐级分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到地块并上图入库,确保本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持续优化耕地布局。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开展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格局、农业种植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农业生产、产业发展和造林绿化等各类空间,编制耕地保护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耕地恢复补充等措施,统筹耕地和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保护,有条件的将河道湖泊内的不稳定利用耕地、林粮间作耕地逐步调出,确保调整后各地类的面积基本稳定。根据国家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坚持“整体稳定、微调优化”,推动零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整合调整,促进集中连片保护利用。
(三)严格开展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兵团党委、兵团每年对各师市党政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师市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突破耕地保护红线等重大问题,依规依纪严肃问责、终身追责。师市党委、师市对辖区内耕地保护负总责,对辖区内各团场落实耕地保护情况进行考核。
三、坚持多措并举,全力提升耕地质量
(四)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落实全国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坚持新建与改造提升并重,明确建设内容,提高亩均投入,围绕“田、土、水、路、林、电、技、管”八个方面完善基础建设配套水平,科学实施条田归并平整、排碱渠系配套、水质处理及农田防护林完善等工程建设,加大现代装备、新科技成果及信息化技术集成普及化应用,推动兵团农业生产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制度标准体系和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强化高标准农田全过程监管,丰富完善监管手段,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明确建设、验收标准。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完善管护措施,鼓励受益主体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确保管长远、长受益。高标准农田统一纳入全国农田建设监管平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严禁擅自占用,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五)加强耕地灌排保障体系建设。编制兵团农田灌溉发展规划,统筹水土资源条件,科学合理增加耕地灌溉面积。结合推进兵地骨干管网水源工程和兵团输配水工程,充分挖潜已建调蓄工程能力,新建一批节水型、生态型灌区。加快推进奎屯河、玛纳斯河等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配套完善灌排工程体系,通过建设新时代“坎儿井”供水系统等措施,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提高运行管护水平。严格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制度。
(六)加强退化耕地治理。综合配套农田基础设施,健全完善田间灌溉排水体系,强化水资源配置,因地制宜优化农田防护林网,有效抵御风沙侵蚀危害。通过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增施有机肥、培肥耕作层、推广少耕免耕技术、引导易沙化区种植深根系作物等措施,改善土壤结构,减少土壤扰动,有效防范土壤沙化风险。实施秸秆留茬覆盖,减少土壤水分蒸发,增加土壤蓄水能力。实施光伏治沙、沙漠锁边工程,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充分利用乔灌草种植方式,形成防护带,减少风蚀和水蚀影响。
(七)抓好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摸清兵团盐碱地资源状况底数,建立盐碱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分步有序开展兵团盐碱地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项目,集成应用盐碱地综合利用前沿科技创新成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八)实施有机质提升行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安排,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制定科学施肥增效方案,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和地力提升。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培肥地力技术模式,协调推进田间深度节水滴灌和液体有机肥按需施用技术,推广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还田,实施秸秆还田,推进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增加土壤有机质,改良培肥土壤,提升耕地地力,确保耕地有机质只增不减,加快推广有机肥代替化肥。
(九)完善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制度。落实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兵团、师市、团场耕地质量监测体系,科学布设耕地监测点。根据国家耕地质量评价方法、标准、指标,开展年度耕地质量变更调查评价,每5年开展耕地质量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耕地质量监测数据,定期发布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报告。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为兵团耕地质量保护提供科学支撑。完善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投入机制,兵师财政要合理保障提升耕地质量资金投入。
四、强化“以补定占”,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改革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范围,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不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形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的,均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改进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方式,各类实施主体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的,符合规定的可作为补充耕地。坚持“以补定占”,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将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师市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对违法建设相应冻结补充耕地指标。兵团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兵团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配套政策。
(十一)规范各类补充耕地管理。优先将盐碱地等未利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以及适宜恢复为优质耕地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统筹作为补充耕地来源。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严重沙化土地、重点沙源区、沙尘传输通道、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及重点林区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未利用地开发坚持生态优先、以水定地、稳妥有序的原则,在严格论证生态环境影响和水资源保障能力的前提下,一般应控制在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
(十二)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责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造林种树、种果等造成耕地减少的,由师市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占用有效补充。师市可对未占用耕地但已实施垦造或恢复耕地的主体给予适当补偿。兵团自然资源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完善兵团耕地开垦费管理规定。
(十三)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机制。兵团加强对耕地占用补充工作的统筹,建设耕地占补平衡综合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补充耕地指标,动态掌握师市耕地占用补充情况。师市做好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从严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补足补优耕地。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切实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科学合理安排造林绿化任务,加强耕地转为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的管控;科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资源,稳妥推进耕地恢复,确保师市辖区内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十四)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在确保耕地保护红线不突破的前提下,坚持师域自行平衡为主、兵团调剂为辅的补充耕地落实原则,强化立足师市辖区内自行挖潜补充。兵团负责跨师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程序,严格管控调剂规模,指标调剂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兵团自然资源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完善兵团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规定。
(十五)落实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相关制度,执行验收标准,强化刚性约束。垦造和恢复的耕地要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达到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且集中连片、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要求,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落实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再评价机制,把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补充耕地主体要落实后续培肥责任,持续熟化土壤、培肥地力。
五、调动职工和各级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积极性
(十六)保障种粮职工收益。按照“同区同策”原则,参照自治区补贴作物的标准,落实补贴政策,进一步调动职工种粮积极性。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积极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对投保的职工群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提供补贴,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
(十七)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利益补偿机制。贯彻落实中央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及时拨付中央奖励资金,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重点支持粮食产业发展。落实国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要求,实施奖惩相关工作。
(十八)加强撂荒地治理利用。以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实地核查,摸清撂荒地底数,分类推进治理利用。综合采取土地托管、代种代耕、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等措施,推进撂荒耕地复耕复种,恢复生产。
六、积极开发各类非传统耕地资源
(十九)充分利用非耕地资源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加强科技研发和生产投资,推进农业生产技术改造和设施建设,在具备水资源条件的地区探索科学利用戈壁、荒漠等发展可持续的现代化设施农业。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十)探索推进集中垦造耕地重大工程。结合兵团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研究论证在重点地区批量增加耕地的可行性,积极争取承担国家批量增加耕地任务。
各级党政要树立耕地保护的强烈意识,切实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积极构建“兵团统筹、师市主责、团场主抓、连队落实”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体系。强化日常执法监管,落实“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各类乱占破坏耕地违法行为。违法违规占用问题整改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适当留出过渡期,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贯通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刑事司法工作衔接,依法惩处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严肃干部监督与追责问责。做好耕地保护法律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全社会树立严格保护耕地意识,营造自觉主动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2024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