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管理服务水平,严格履行项目审批评审机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号)、《兵团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新兵办发〔2021〕27号)、《兵团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发》(兵发改办发〔2021〕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第十三师新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规合法性、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实施可能性等进行综合性论证评审,为后期项目并联审批办理前期要件提供依据。
第三条 凡在第十三师新星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上级资金和师市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均需由师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批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组建评审小组,原则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鼓励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入专家库,参与项目审查。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上报拟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项目,需填报《十三师新星市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表》,报送师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审查,由评审小组采取召开现场评审会议的形式进行审查。
第六条 依托区域性评价相关资料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宏观经济、国民经济规划、行业规划等要求,项目是否进入师市“十四五”规划项目建设库,是否符合上级支持建设的领域范围以及建设标准,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条件,项目的布局是否合理,项目建设是否必要等条件进行审查。
第七条 形成评审意见,需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审查意见,各行政审批部门在接到项目评审意见书后,在项目业主提供必要基础资料的同时启动审批流程,进入并联审批阶段。
第八条 涉密项目的申报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师市发改委按照涉密项目申报程序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