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艺术品经营单位存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禁止的经营行为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存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禁止的经营行为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700MB1B3607293660222066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七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八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兵团第七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根据具体情况限定办结时限。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咨询方式 | 0992-66873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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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2-6687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