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不收费 不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
事项编码 | 1199080001063078623000116056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生态环境局(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7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生态环境局(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 | ||
受理条件 | 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并且不得存在如下情况: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在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4.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5.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其他 |
办理时限说明 |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生态环境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关于××新建、改建、扩大入河、入湖排污口的批复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石河子市北三东路1号党政服务中心1楼行政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师市生态环境局业务一科 0993-2068703石河子市北四东路1号党政服务中心1楼行政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0993-2068338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0993-2013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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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生态环境局综合科:0993-2013215信箱:石河子市北四东路1号党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邮编:83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