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
事项编码 | 11990800095506433K3000117016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八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兵团第八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人申请许可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2、申请人申请材料真实、有效;3、规划部门审批文件;4、施工及补救方案合理,且对周边供水及排水影响较小的;申请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市供水及排水专项规划;5、现场调查申请事项属实;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公用事业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现场勘查与现场复核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停止供水批文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石河子市民中心三楼M区住建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93-2068319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
||||
监督投诉 | 石河子市民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993-2068322,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359(12345),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府网“互动交流—市长信箱”网址:http://www.shz.gov.cn/hdjl/letter.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