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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湿地、林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自然保护区的责令限期恢复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破坏湿地、林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自然保护区的责令限期恢复
事项编码 11991000010631252G3660364006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湿地内实施下列行为:(一)开垦、填埋;(二)在禁止捕鱼区、禁止捕鱼期捕捞作业;(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四)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水;(六)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七)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第二十八条: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对湿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湿地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排放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 (二)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采泥炭、揭取草皮;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该林地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予以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自治区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执行;(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二倍以下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勘探、采矿或者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按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30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咨询方式 0906-3329638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0906-337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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