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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事项编码 11991000MB179028633000524007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退役军人事务局
受理条件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2工作日 事项主题 入伍服役,优待抚恤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12个工作日办结。(团场、兵团审查环节不计入承诺时限)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团场、街道、镇
结果名称和样本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6-3181230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的标准?

答: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监督投诉 0906-318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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