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试运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切换

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师市:


团镇: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事项编码 1199120059915584193000180002001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9):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主题 规划建设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4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兵团第十二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意见单(同步建设)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党校(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综合楼3楼313办公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0991-3780460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几个工作日可以完成批复?

答:4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 0991-3837831

打印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