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事项编码 | 11991200MB058391243000159001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稿)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受理条件 | 根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14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准营准办,证件办理 |
办理时限说明 | 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者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无 |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十二师师部主楼420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5:30 - 19:30(冬季) ,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6:00 - 20:00(夏季),除节假日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咨询方式 | 0991-3770404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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