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1200MB0587235L3660254014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农业农村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农业农村局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依职权类事项是主动行使的事项,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办理,一般此类案件可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咨询方式 | 0991-3663132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0991-38370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