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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事项编码 11991200MB1A33671J30001310040000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条件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设立变更
办理时限说明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填写规范的,承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当日办结。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营业执照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常州街189号十二师政务服务中心23、24、2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4:30~18:3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4:30~18:30(冬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0991-3713837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个体可以变更经营者吗

答:不可以,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只能注销以后重新再申请。

问:住宅可以作为经营场所使用吗

答:住宅不能作为娱乐、餐饮业的经营场所。除此之外住宅需要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承诺书

监督投诉 0991-37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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