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1200MB1A6950053660223086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现场调查核实不计入法定办结时限。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弄虚作假的。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91-3781296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3854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