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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1200MB1A6950053660223086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现场调查核实不计入法定办结时限。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弄虚作假的。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91-3781296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1-385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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