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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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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事项编码 11991300773450185830001190160000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水利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水利局
受理条件 1、申请人申请许可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2、申请人申请材料真实、有效;3、申请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域水利专项规划。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主题
办理时限说明 4个工作日(现场踏勘、专家技术审查以及报告修编时间不在审批时效内)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关于XX项目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2-2565427、0991-96359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行政许可的费用如何收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问:听证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监督投诉 0902-2228055、0991-96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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