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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1300MB1C65886E3660223043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时限 68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02-2565164、0902-2565025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2-256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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