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放射诊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放射诊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1300MB1C65886E3660223073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法定时限 | 68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02-2565164、0902-2565025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2-2565373 |